经销 “ 瓦涂宝®品牌 ” 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促进公司发展,维护 “ 瓦涂宝®品牌 ” 及经销商的经营利益,制定本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专卖店、一般经销商、总经销商。
二、适用范围
以特许经营合同(协议)的形式经本公司授权经营 “ 瓦涂宝® ” 品牌系列产品,接受本公司对销售店面的统一形象设计、文明服务规范、日常经营监督和指导,在公司规定的统一模式下经营和销售本公司产品的专卖店、一般经销商、总经销商。
三、专卖店、一般经销商、总经销商须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开设的商店;
2 )有经营场所、人才、资金;
3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具有防水材料销售和施工经验;
4 )为人诚信、守原则;
5 )执行公司有关专卖店、一般经销商、总经销商的相关规定及以后为加强市场所制定 的制度。
四、本公司的权力
1 )为确保公司形象的统一和产品质量,公司有权对专卖店、一般经销商、总经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规范。
2 )对违反专卖经销协议、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破坏公司总体形象的行为,公司有权终止其经销、专卖的特许经营资格。对经销、专卖商实现的购货额不返点。
3 )公司有权对总经销、一般经销商、专卖店收取特许加盟费和保证金、承诺保证金与合理服务费、广告宣传费。
五、公司的义务
1 )向经销商、专卖店介绍公司概况,提供经销、专卖经营所需的本公司的有效证件(生产许可证书、检测报告、合格证、质量体系证、产品说明书及公司获得的荣誉证复印件)。
2 )提供技术咨询,协助解决经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3 )提供统一装修需要的设计及长期的经营指导和产品的供应。
4 )提供公司选择的广告支持。
5 )市场打假支持、区域划分、规范。
六、总经销商、经销商、专卖店的权力
1 )在公司约定的区域内公司产品的销售权;
2 )公司经营、模式、施工技术的获得权;
3 )公司提供的人员培训、技术咨询、共享信息交流;
4 )享受公司对经销、专卖店的产品供应价;
5 )一般经销商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不享受折让返利优惠;
七、总经销商、经销商、专卖店的义务
1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守法经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对经销商、专卖店的管理办法;
2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专一销售本公司所产系列产品(不允许销售公司以外的同类产品);
3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特许加盟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4 )积极维护公司名誉及整体形象,接受公司的指导与监督;
5 )执行公司要求的限价销售政策和对外承诺各事项要求。
八、总经销、经销商、专卖店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包含的内容
1 )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 )特许经营授权的产品范围、地域、期限。合同期限一般限期在一年;区域总经销商和专卖店可三年签约授权一次;
3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4 )各种费用的支付方式;
5 )公司对经营的指导义务;
6 )违约责任。(依据公司已做承诺通知内容、规章制度、办法和双方约定事项承担的责任);
7 )保密条款;
8 )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的期限、终止条件、续约及变更;
九、公司向一般经销商、专卖店、省市总经销商收取的费用和保证金
1 )加盟费:张挂 “ 瓦涂宝® ” 招牌的门店的,一般经销商、专卖店、省、市、县级区域总经销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公司一次性交纳该级别的加盟费(年费)和保证金(保证金在货款扣回),一般代理商如不挂 “ 瓦涂宝 ” 门店招牌的不收加盟费和保证金;
① 一般经销商(门店挂 “ 瓦涂宝 ” 招牌的);加盟费 1000 元;保证金 5000 元;
② 专卖店:加盟费 5000 元;保证金 10000 元。
③ 一般区县级总经销商:加盟费 5000 元;保证金 15000 元;
④ 一般地市级总经销商:加盟费 10000 元;保证金 30000 元;
⑤ 省会市级总经销商:加盟费 20000 元;保证金 50000 元;
⑥ 省(直辖市)级总经销商:加盟费 50000 ;保证金 300000 元;
2 )加盟费的使用:该费用用于经销商店面设计、门牌装修、网络宣传和往返交通费;
3 )其他费用:公司免费提供产品说明书、宣传品,定期人员技能培训,其他经销商、专卖店的特殊服务要求双方约定费用。
十、专卖店、总代理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转让,使用许可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十一、公司为促进专卖店、一般经销商、总经销商的销售业绩等,增强双方间互利的关系,设立的优惠折让条款及专卖店、一般经销商、总经销商级别的确认条件。北京以外省级和地级总经销商,公司授权产品区域专销权可在产品中明示;未加明示的产品,公司以假冒产品论。
十二、优惠和返(利)点办法
一般经销商:
1 )对不挂 vertbo® 瓦涂宝 招牌而与公司签订书面经销协议的经销商,享受在公司对外最低优惠批发价的基础上返利折让 3-5% 的优惠;对不与公司签订书明经销协议的一般代理商,享受公司对外最低优惠批发价;
2 )对挂 “ 瓦涂宝® ” 招牌(并签订协议)的经销商,享受在公司的对外最低优惠批发价的基础上返利折让 1% 的优惠;
专卖店(专营代销):享受公司对外最低优惠批发价的基础上返利折让 2% 的优惠;
县区级总经销商:享受公司对外最低优惠批发价的基础上返利折让 3% 的优惠;
地市级总经销商:享受公司对外最低优惠批发价的基础上返利折让 4% 的优惠;
省级总经销商:享受公司对外最低优惠批发价的基础上返利折让 5% 的优惠;
1 )返点优惠在每次发货结算时同时享受,(年终业绩表现好的公司另行奖励);
2 )合同期内购货小票请经销商、专卖商保存好,以便年终核帐评奖等;
十三、对经销商、专卖店人员培训要求和公司支持人员办法;
为了经销商和专卖店与公司共同长期快速发展,特定本办法。
1 )一般经销商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 30 天内派 1 名以上人员在公司培训一周;专卖或代销和县区级总经销商在合同签约之日起 30 内派 2 名以上人员在公司培训一周;
地市级和省级总经销商在合同签约之日起 30 天内派 3 名以上人员在公司培训一周;
2 )公司对一般经销商、专卖店、区县级总经销商无偿培训其内部人员,并委派经营人员每月或每季到经销商、专卖店指导扶持业务 1-3 天;(外省市为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3 )公司对地市级和省级总经销商直接派出 1 至 5 名专职业务开发人员,支持配合总经销商开发市场等。(地市级为 1-2 名;省级为 3-5 名;)
十四、本制度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瓦涂宝公司
瓦涂宝彩瓦漆公司
2008 年1 月1 日
附:
VERTBO®地区销售商合约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成都市新都区瓦涂宝彩瓦漆厂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中国 地区 省 市 / 县范围内经销 vertbo®瓦涂宝系列防水产品,并发给“销售商”授权书。
第二条 乙方不得跨区域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其经销权,并中止合同。
第三条 经销区域的划分以政府的行政区域为准,如发现有争议之事,以销售商(公司、个体、个人)签署合约注册地为准。双方有约定除外。
第四条 甲方以 vertbo瓦涂宝在中国的标准价供货(既出厂价),并同意该价格仅限供应各地销售商。以下产品销售商可自选组合采购完成购货量。累计进货量价差部分公司向销售商反差。
水性彩瓦漆 |
1 — 5 吨(含 5 吨) 元 / 公斤 |
5 -10 吨 ( 含 10 吨 ) 元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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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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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5 吨(含 15 吨) 元 / 公斤 |
15-20 吨 ( 含 20 吨 ) 元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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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0 吨(含 30 吨) 元 / 公斤 |
31-40 吨 ( 含 40 吨 ) 元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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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50 吨(含 50 吨) 元 / 公斤 |
50 吨以上 元 / 公斤 |
第五条 乙方订货的产品数量、种类、色泽(色泽产品非标准色系产品不予退换)、规格及发货时间须提前一星期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传真给甲方,发货前付清全款,款到发货。
第六条 甲方只确认已进帐的金额为收款,乙方必须于合理时间内存入支票或汇票至甲方帐户。如支付现金,乙方可直接交于甲方财务部。
第七条 甲方承担产品到出厂为止的一切税收,乙方承担经营销售过程增值部分税收。
第八条甲方代办有关运输手续,运输、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如与随货单、托运单不符时,甲方将负责查对并予以纠正)。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 vertbo® 瓦涂宝商标及所有的 vertbo®瓦涂宝编制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可擅自使用、复制、或印刷。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所指定的销售商资格后。必须维护 vertbo® 瓦涂宝品牌的声誉,不得模仿其商标、图案及相关资料用于生产、使用、销售假冒 vertbo® 瓦涂宝系列防水产品。不得对 vertbo ? 瓦涂宝系列防水产品有掺杂使假的不正当经营手段。如乙方有违规、违约的情况,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其经销权,并中止合同,且依法追究乙方因违约而对甲方造成品牌损害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做经销商期间,提供必要的产品性能和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当乙方委托他人收货时,须提交正式文件通知甲方,并对货款及货物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每一次收货,验收妥当后,将确认后的随货联存根寄回甲方,未寄回存根,按验收妥当论。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供给乙方的产品合格、产品的性能符合 vertbo® 瓦涂宝企业标准,并向乙方提供产品质量的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乙方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如表现出良好的销售业绩,甲方会对乙方加以奖励(具体事项另行例文)。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为 1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根据经营销售规模另行再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本合约及‘授权书'即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后做为附件与本合同共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由申诉方向合同签署地司法机关申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成都市新都区瓦涂宝彩瓦漆厂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